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管理人員涉及凌虐收容人致死 -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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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管理人員夥同擔任「服務員」的受刑人對陳姓受刑人涉有凌虐,肇致陳員死亡,經檢察官以違背人道的凌虐行為虐待死者,不僅有虧職守,更屬嚴重侵害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COVID-19防疫指引專區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臨櫃陳情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監察院月刊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熱門搜尋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聯絡我們 交通資訊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EN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版型主題1版型主題2版型主題3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COVID-19防疫指引專區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臨櫃陳情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監察院月刊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 首頁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院新聞稿_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管理人員涉及凌虐收容人致死,監察院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高雄監獄 日期:109-08-26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管理人員夥同擔任「服務員」的受刑人對陳姓受刑人涉有凌虐,肇致陳員死亡,經檢察官以違背人道的凌虐行為虐待死者,不僅有虧職守,更屬嚴重侵害人權予以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於109年8月24日依凌虐人犯致死等罪判兩名管理人員各10年6月、9年徒刑,同夥4名受刑人各判刑3年10月至7年不等。

  本案經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高涌誠主動調查,發現矯正署高雄監獄管理人員夥同擔任「服務員」的受刑人,踹踢撞擊陳員成重傷,復傷不使療,延誤救治之黃金時間,肇致陳員死亡,核有嚴重違失;高雄監獄於事件發生後,未本於權責深入進行調查,致使錯失調查時機,相關主管管理及監督不周;另法務部矯正署無法及時掌握囚情動態,皆難辭監督、管理不周責任,均核有怠失。

監察院於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高雄監獄,並要求法務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指出,陳姓受刑人有精神障礙的症狀,長期服用藥物,卻因為出現「不服管教」的行為,被安置於違規房。

而監所長期以來徵選受刑人出任「服務員」,協助管理人員,容易發生執行偏頗,甚或假藉主管之命代行戒護工作情事。

此次事件有管理人員,對不遵守規定的陳姓受刑人踹踢,澆淋咖啡,並命不具公權力的「服務員」為受刑人施用刑具,帶至監視器未拍到角落凌虐;而後另一位管理員全程目睹,對於受傷的陳姓受刑人消極不處理,導致受刑人肋骨斷裂,內臟出血致死,矯正署及所屬高雄監獄核有重大違失,應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監獄於事件發生後,未本於權責深入進行調查,並覈實通報法務部矯正署;且送醫急診診斷為「食物梗塞導致窒息」,無外傷紀錄,致使錯失調查時機,相關主管管理及監督不周;法務部矯正署無法及時掌握囚情動態,難辭監督、管理不周責任,均核有怠失。

  監察委員表示,該監所相關戒護管理人員未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如實記載,係明知事實而故意不予登載。

嗣為規避調查,復於「施用戒具紀錄簿」上不實登載內容,均已使相關公文書失真,再陳報長官核章而行使之,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亦有重大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高雄監獄相關戒護管理人員對陳姓受刑人施用戒具失當,以施用戒具(2付手梏)及收容鎮靜室(實則係職員備勤室與主管桌之間之走道空間)作為懲罰受刑人之方法,與相關規定有悖,核有違失,應深入檢討改進。

  調查委員亦表示,高雄監獄對陳姓受刑人之教化、矯正與輔導,有未盡周延之處,仍有精進之空間,以符合監獄行刑法「使受刑人改悔向上」規範之意旨,進而減少不當管教之事件發生;另法務部矯正署允應本於權責深入清查妥處,並加強兩公約等人權教育訓練宣教,有效防制酷刑事件,以維人權保障。

  調查報告另指出,高雄監獄前於104年2月11日已曾發生人犯挾持典獄長事件,監視器設施理應依主管機關函示有所加強,然本事件被害人疑被不當管教之處仍為監視器之死角,殊非允當,明顯違背法務部相關規定,核有未當,應予檢討;又該監獄於108年1月7日採購微型密錄器15組,提供重點場舍(包含違規舍)及中央台備用,並指示於特殊情況或於攝影機死角有所處置時,應配戴保全證據,俾便及時之採證,惟本事件值勤人員未落實執行,影響事件調查,進而衍生蓄意規避事件偵(調)查爭議,核有缺失。

  調查委員另強調,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高雄監獄對本事件相關服務員管理考核不周,查核不實,均核有疏失,法務部允應予以重視策進,以維戒護管理安全及收容人人權;此外,戒護安全中有關影音監控是輔助勤務中心之必要利器,故與其它子系統整合誠屬必要,而以影音監控系統整合智慧型的監控系統刻不容緩。

基此,法務部允應重視所屬各矯正機關監控系統現況與智慧型整合需求,有效輔導強化,以有效掌握囚情動態,加強監督並保全證據,進而提升戒護管理效能。

  調查報告最後結論指出,行政院允應督導法務部會商衛生福利部等有關機關,針對相關議題妥為研議,俾善盡對收容人醫療照護,以提升收容人醫療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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