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安全措施管理作業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三、基礎開挖擋土壁工法之設計,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建築基地其與開挖深度相等之水平距離範圍內有鄰房情況: 1.禁止使用鋼軌鐵板擋土壁工法。

2.凡 ... 目前線上:706人,瀏覽人次:65832483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安全措施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維護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及避免損害或影響鄰 房安全,減少施工噪音與公害依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執照審核時,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地質詳細鑽探報告書。

(二)建築基地及其四周二十公尺範圍內現況實測圖,包括鄰房位置與 規模。

(三)基礎開挖安全措施之詳細應力分析與設計(包括計算書、平面圖 、剖面圖)。

三、基礎開挖擋土壁工法之設計,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建築基地其與開挖深度相等之水平距離範圍內有鄰房情況: 1.禁止使用鋼軌鐵板擋土壁工法。

2.凡地下開挖深度達八公尺以上,一律採用地下連續壁擋土工法 ,並設置必要之安全觀測系統,惟遇岩盤或卵礫石層地質而致 無法以連續壁擋土工法施工時,經核准得採用其他適當工法。

3.開挖深度未達八公尺,得視地質及地下水位情況,選擇適當擋 土工法,惟為防止流砂、湧水發生及地盤下陷,須實施灌漿等 補助作業,以維鄰房基礎穩定性。

(二)建築基地其與開挖深度相等之水平距離範圍內無鄰房情況: 1.凡地下開挖深度達十公尺,一律採用地下連續壁擋土工法惟遇 岩盤或卵礫石層地質而致無法以連續壁擋土工法施工時,經核 准得採用其他適當擋土工法。

2.開挖深度未達十公尺,得依地質狀況及最高水位,詳實分析設 計適當擋土工法,惟仍需實施止水灌漿等補助措施。

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