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刻意加入Line群組,再將原本的成員退群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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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踢出群組的人只是無法再閱覽群組裡面的聊天訊息或影音圖片,但是這些電磁紀錄並沒有被刪除、內容也沒有被變更。
只是被踢出群組後就失去閱覽權限,這樣的狀況跟法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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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刻意加入Line群組,再將原本的成員退群,有沒有法規可以約束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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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2342(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網路犯罪
‧2020-11-1115:38
有人刻意加入Line群組,再惡搞將原本的成員退群,造成群組麻煩,有沒有法規可以約束這樣的行為呢?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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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2022-07-0116:45
加入Line群組後再將其他成員從群組中踢出去,這樣的行為或許會帶給群組中其他成員的困擾,但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則需要個別從法律規定來判斷。
目前也沒有特別針對通訊軟體的行為有專門法規處理相關的爭議,而是從既有的法律規定中做討論。
刑事責任
實際上曾有人因為把別人踢出群組而挨告,但檢察官作了不起訴處分的事件[1]。
或另有人因為遭踢出群組而提出強制罪刑事告訴,經再議後提起交付審判,遭法院駁回的例子[2]。
以刑法規定來說,最可能涉及到的條文是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3],以下簡要介紹該罪的要件,並說明為何把人踢出群組不會成立該犯罪。
無故
所有要成立妨害電腦相關犯罪的行為的共通要件,是指沒有正當理由、沒有權限,或是沒有經過他人許可、超過他人許可範圍的意思。
但群組成員如果都具有加入或刪除成員的權限,那麼把人踢出群組則不會是「無故」。
電磁紀錄
電磁紀錄指的是用電子、磁性或光學方法製作,可以讓電腦處理的紀錄。
例如我們存放在電腦、手機裡的文字、圖片、影片檔、設定的帳號密碼,都是電磁紀錄。
所以Line裡面的訊息文字、影音及照片都是法律上的電磁紀錄。
刪除、變更
刪除的意思比較單純,就是把檔案刪除。
不過是否要把檔案完全刪除掉才算,有些爭議。
有法院實務認為,只要有刪除的舉動,不論事後有沒有辦法救回檔案,都會成立犯罪。
變更則是改變電磁紀錄的內容或位置,例如說,把別人的社群網站帳號裡面的照片權限設成公開,或者是把特定網頁的密碼改掉。
把別人踢出Line群組,則不會成立上述的刪除、變更。
理由是Line裡面的訊息文字、影音及照片,是存在Line的雲端資料庫當中,以及會下載、暫存在使用者的裝置中。
而被踢出群組的人只是無法再閱覽群組裡面的聊天訊息或影音圖片,但是這些電磁紀錄並沒有被刪除、內容也沒有被變更。
只是被踢出群組後就失去閱覽權限,這樣的狀況跟法條規定的情形不符。
小結
除非是直接拿別人的手機解鎖、退出群組,或刪除所有訊息。
否則加入群組並把別人踢出去,不太可能成立妨害電腦相關犯罪。
至於其他有可能討論到的犯罪,至多是在非常極端的情況下,造成被踢出群組的人精神上極大的痛苦,而可能成立傷害罪。
但這類情況發生的機率跟成立犯罪的可能,恐怕都不高。
民事責任
把別人踢出群組,如果造成損害,例如失去工作、締結契約的利益,或是造成精神上極大的痛苦,可能可以討論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問題[4]。
不過這些都需要再由被踢出群組、主張受到損害的人提出證據,是否會成立,需要根據個案中的狀況,例如看不到群組內的訊息會造成什麼損失、損失的實際數額是多少、精神上受到多大的損害來做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延伸閱讀:
王琮儀(2020),《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上)──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基本概念》。
王琮儀(2020),《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具體類型》。
劉立耕(2020),〈你退群吧!把其他成員踢出Line群組算犯法嗎?〉,《法律白話文運動》。
蔡東利(2020),〈把他人踢出Line群組犯法嗎〉,《ETtoday新聞雲》。
自由電子報(2018),《將人踢出LINE群組挨告獲不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23號刑事裁定:「被告將聲請人退出本案群組之部分,不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以:聲請人為本案群組之管理員,卻遭人退群,影響伊自由管理、使用群組之權利云云。
經查;聲請人與被告在本案群組內爭執後,相互將對方退出群組,復經本案群組之其他成員邀請而均再加入等情,有本案群組之訊息紀錄可稽(見新北他卷第44頁至第51頁),可見邀請成員或使之退出均屬LINE通訊軟體使用群組功能之一,亦同屬各該使用者使用該軟體及加入本案群組時已知悉,則被告使聲請人退出本案群組之行為,除難認對聲請人施行強暴、脅迫而妨害伊行使權利外,更難認此舉具有實質違法性,核與刑法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遽以強制罪相繩。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184條:「
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95條:「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7
電磁紀錄
,群組
,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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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顏弘澈(進階會員)
2021-08-1216:24:14
某人借其網路聲量,無端在各群組中散布某甲不實消息,嚴重傷其名譽,並逐一將某甲有加入的群組梯出群組,又以破壞名節之藉口,恐嚇禁止販賣商品,致使使某甲名譽受損、交友受阻,失去商業利益,請問有法可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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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1-08-1216:51:40
如果某甲覺得其名譽、商譽有遭侵害,甚至遭恐嚇的問題,可以另外提出刑法妨害名譽罪與恐嚇罪告訴、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但就踢出群組的部分仍不會有法律責任,如有實際需求,請洽專業律師針對個案進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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