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省錢撇步 - 張耀律師法律戰情室-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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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省錢撇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運用【案例】 某甲在觀光夜市擺攤位謀生,多年來生意蒸蒸日上, ... 為被告涉犯詐欺罪嫌,謹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張耀律師法律戰情室 跳到主文 ★張耀律師法律戰情室 ★您的專屬訴訟參謀 ★昪正國際法律事務所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張耀律師法律戰情室 昪正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5號6樓 TEL:(866-2)2311-0082FAX:(866-2)2311-0180 Feb03Fri201723:57 訴訟省錢撇步 訴訟省錢撇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運用 【案例】 某甲在觀光夜市擺攤位謀生,多年來生意蒸蒸日上,存下不少積蓄。

一日某乙率同某丙、丁、戊等人,分別假扮檢察官、調查局人員、警察,出示偽造的證件、拘票,聲稱某甲涉犯洗錢及逃漏稅捐等罪名,欲拘提甲及凍結其帳戶,如甲配合將錢轉至託管帳戶可從輕發落等語,甲當下驚恐不已,遂配合將多年積蓄共800萬元轉至乙所指定之帳戶。

後甲至地檢署詢問案情,始知遭到詐騙。

一年後警方破獲乙之詐騙集團,案經檢方起訴現於地方法院審理中,惟查犯罪所得已不知去向,甲欲向乙等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依法應先繳納新台幣8萬200元的裁判費用,甲能否不繳此筆費用? 【解析】 一、甚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是指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於被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

故前提即以刑事訴訟存在為必要,利用刑訴程序中調查所得的訴訟資料,俾達到訴訟經濟、減輕訟累及避免民刑事裁判兩歧之目的(最高法院87年台附字第38號判決要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參照)。

二、要件 (一)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 需是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包括直接、間接被害人,例如因被害人死亡而須支出殯葬費、醫療費之第三人。

(二)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除了刑事訴訟之被告(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外也包含依民法應負損害賠償之人。

(三)提起方式與時期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提出訴狀於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他造;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493條、第495條)。

提起時期,應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是在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為之(第488條)。

三、原則免繳裁判費 若事求償金額甚高,裁判費有時亦相當可觀,因此本規定對於被害人而言確實可以減輕不少負擔,但若是事後追加請求範圍,則必須就此部分繳交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最高法院76台上781號判例參照)。

四、刑事判決為民事判決參考依據 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此外,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501條)。

但有時候刑事無罪,不代表民事部分就不用賠(因為民事證明度的要求較刑事為低),所以也有刑事部分無罪,民事部分仍要賠償被害人的狀況。

五、如何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以下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範例,供欲節省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撰狀者卓參: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以上揭詐欺案為範例) 案號:○○○年度審易字第○○號 股別:○股 刑事附帶上訴原告 陳○○ 居新北市○ 刑事附帶上訴被告 林○○ 住臺北市○ 為被告涉犯詐欺罪嫌,謹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壹、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貳、事實及理由 事實部分: 被告於民國(以下同)○○○年間,於臺北市○○區○○夜市原告攤位前夥同共犯,基於詐欺之犯意,假冒檢察官、調查局人員、警察,出示偽造的證件、拘票,詐稱原告涉犯洗錢及逃漏稅捐等罪名,欲拘提甲及凍結其帳戶云云,原告不察,乃配合將多年積蓄共新台幣800萬元轉至被告所指定之帳戶。

被告所涉詐欺罪嫌,現已繫屬鈞院(案號: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刑事案件,請參見原證1)。

原告既係受被告詐欺而受有新台幣800萬元之財產上損失,與被告之詐欺行為二者間亦具有因果關係,要屬無疑。

綜上所述,被告所為確已侵害原告之權利甚明,原告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800萬元,自屬有據。

懇請鈞院鑒核,惠賜判決如訴之聲明所載,以維權益。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證物】 原證1: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審易字第○○號開庭通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文章標籤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詐欺 省錢 訴訟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張律師法律戰情室 張耀律師法律戰情室 張律師法律戰情室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生活綜合個人分類:刑事法此分類上一篇:議員打老婆 此分類下一篇:『昪正開心事』不起訴處分 上一篇:議員打老婆 下一篇:天災、人禍與國家賠償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最新文章 熱門文章 文章分類 家事法(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消費者保護法(1)少年事件處理法(1)稅法(3)個人資料保護法(2)智慧財產權(11)個人簡歷(1)行政法(5)勞動法(5)民事法(17)刑事法(14)未分類文章(7) 我的好友 實用連結網站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法務部裁判書查詢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大法官解釋 站方公告 [公告]MIB廣告分潤計劃、PIXwallet錢包帳戶條款異動通知[公告]2021年度農曆春節期間服務公告[公告]新版部落格預設樣式上線 活動快報 臺南牽手創作祭 創作分享臺南遊記,就有機會獲得旅遊獎勵金,總獎勵... 看更多活動好康 最新留言 動態訂閱 文章精選 文章精選 2019九月(1) 2019七月(1) 2019三月(2) 2018十二月(2) 2018七月(1) 2018五月(1) 2018三月(1) 2017六月(6) 2017五月(2) 2017四月(4) 2017三月(17) 2017二月(16) 2017一月(16) 所有文章列表 文章搜尋 誰來我家 新聞交換(RSS)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LINEQRCode POWEREDBY (登入) 昪正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5號6樓 TEL:(866-2)2311-0082FAX:(866-2)2311-0180 MOBILE:0975867684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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