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特別決議@ 這是我的部落格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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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66條規定,發行新股應由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這種決議方式就稱為「董事會之特別決議」). 這是我的部落格這裡記錄了我的點點滴滴!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2092414380-1特別決議?公司法普通決議~1/2以上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特別決議~2/3以上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以上公司得1/2以上出席,出席表決權2/3以上同意通過)   事實上公司法並沒有明確定義什麼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這二個名詞。

故除法令有規定外,皆為普通決議。

  相關法條: 1.公司法第174條的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行之」的一般股東會決議方式就稱作「普通決議」 2.公司法第185條的意旨中提到”重要事項之特別決議”..意思是說公司法185條重列舉的事項均為重要事項,必需經過特別決議。

3.公司法第199條..第二項…需2/3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故解任董事需經股東會為特別決議..) 4.公司法第266條規定,發行新股應由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這種決議方式就稱為「董事會之特別決議」) 5.公司法第277條規定,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且於同條第2項明訂需有2/3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行之。

(為股東會之特別決議事項)  hm62612004/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 加我為好友日誌相簿影音 我的相簿 hm62612004600's新文章這班的程度很差我要上安親班私募有價證券之申報作業MBA學生五大核心能力金融危機、資訊不對稱--逆選擇、道德風險行政裁量法律保留1.私募與募集--Q&A行政處分附款之意義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方式有那些? 全部展開|全部收合 關鍵字 hm62612004600's新回應沒有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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