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篇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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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關於收養子女規定之適用 - 【高點法律專班】
為收養裁定前得准收養人與. 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 考(家事事件法第116 條)。 認可收養裁定確定之時期,民法第1079 條之3. 規定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 ...
- 2民法§1079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
- 3民法§1083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 ...
- 4論修正後之收養法 - 高大法學論叢
是故. 民法第1074 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所謂夫妻共同收養,. 指收養時有配偶者而言,如收養時並無配偶而後結婚者,除後來之配偶 ...
- 5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擬制血親(法定血親):收養-知識百科
(2) 若為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則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3. 近親收養、輩分不相當親屬收養之禁止:(民法第1073條之1) (1) 直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