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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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 條》 - 地政司- 內政部
又依本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僱用之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人員違反該規定者,依本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申誡處分 ...
- 2不動產經紀業者業務查處成果 - 臺北地政e博館
為貫徹不動產經紀業及不動產經紀人之管理,本局對所轄不動產經紀業進行不定期查核, ... 對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者,依法辦理裁罰或懲戒;並就經紀業執業過程 ...
- 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 ...
- 4購屋者遇仲介公司廣告不實時,在法律上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而房屋仲介屬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所稱的「不動產經紀業」,該條例是《民法》的 ... 通說是認為是否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的「廣告不實」,應 ...
- 5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 法之公平性,減少行政罰爭議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