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服務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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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名稱: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 2https://www.land.moi.gov.tw/law/new/預告修正「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
- 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修正草案 - 隨意窩
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公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以下簡稱業者)收取服務報酬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惟施行十年以來,許多 ...
- 4地政處-Q&A常見問答 - 屏東縣政府
不動產仲介業報酬有何規範? ...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 ...
- 5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 條》
【要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 【內容】內政部89 年5 月2 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087 號函訂. 定內政部89 年7 月19 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517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