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或失去安卓使用權」屬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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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哥

美國商務部於4月16日發布對中興通訊出口禁令,未來7年美國科技公司將被禁止向中興通訊銷售零部件、商品軟體和技術。

消息一出,有外媒援引知情人士分析指出,中興通訊極可能將就此失去安卓作業系統的使用權。

事實果真如此嗎?

美商務部禁令指出,中興通訊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涉及從美國出口的任何商品、軟體或技術的交易」。

其中涵蓋了許可證,這是商業授權軟體使用的典型方式。

乍看之下,對於傳統的移動設備製造商而言,有別於蘋果的iOS作業系統,安卓系統已成為除前者之外幾乎無二的選擇,失去安卓系統的使用權對於大多數移動設備製造商來說都無疑將是一個巨大打擊。

但是問題在於中興通訊是否真的就此失去安卓系統使用權?美商務部禁令是否對此有所關聯或有所影響?因為安卓系統在法律問題上並非是一個普通的、傳統意義上的商業軟體。

眾所周知,安卓系統最初由安迪•魯賓團隊開發,2005年併入谷歌移動部門後,在施密特和其他高管的撮合下,谷歌於2007年邀請全球84家硬體製造商、軟體開發商以及電信運營商成立開放手持聯盟,以共同改良和推進安卓作為移動終端作業系統的發展。

隨後,谷歌以Apache許可證的方式發布了安卓原始碼,開源後的安卓隨之興起並迅速普及,時至今日其市場占有率高達81.2%。

值得注意的是,Apache許可證是面向於開放手持聯盟使用的,也就是說主要面對手機廠商,而安卓系統內核部分的許可證則採用的是GPLv2版本。

兩種不同的開源許可證的分別使用,這就是安卓系統有別於一般的、傳統意義上的商業軟體的地方,也是最終影響中興通訊會否失去安卓使用權的關鍵。

在軟體領域,開源軟體是一個特殊的存在,它屬於產權與非產權、商品與非商品的疊加態。

開源軟體隨著開源許可證的授權方式發布,而上述Apache和GPLv2正是兩種不同的開源許可證。

事實上,在軟體領域之外,大多數人對開源軟體的起源和認知並非完整,筆者就此科普一下。

開源軟體起源於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自由軟體運動,以理察•斯托曼為首的一群來自全球各地的開發者在結合當時軟體產業風向和美國版權法的研究之後,為了讓軟體原始碼該種事物能夠便於在開發者間分享與交流以促進軟體事業的發展,規避一些軟體產物為商業組織買斷版權而引發對開發者的訴訟,因而制定了一項可用於保護開發者對軟體原始碼使用的規則。

也就是說,最早的開源許可證是運用美國的版權法反向保護於非商業版權的使用。

說起來比較拗口,舉個例子就清晰了。

比方說開源許可證中最嚴格的GPL協議早期版本,它以原始碼最初的版權擁有者發出公布:以該許可證發布的原始碼不得閉源,且在此基礎上產生的新增(衍生)代碼也必須使用相同的許可證發布。

這就是業內所說的GPL具有「傳染性」的來源。

一旦最初發布用了GPL,後續版本就不得閉源私有,因為版權始終在最初的創始人手上,而創始人根據協議始終遵守開源規則。

整個行為受美國版權法保護。

但是這樣的規則一旦蔓延開來,勢必對商業組織從事軟體行業的積極性造成打擊,同樣不利於軟體事業的長遠發展。

所以開源社區後來轉向了相對開放的策略,一批相對寬鬆、允許閉源和對商用友好的開源許可證也應運而生。

Apache許可證屬於後者之列。

再來看看安卓的情況。

谷歌最初以Apache許可證發布的安卓代碼部分僅包含大量的中間件、UI、API,選用寬鬆的Apache許可證的目的在於支持廠商對安卓非核心部分的改動私有化,以促進其商用積極性,有利於安卓系統的推廣與普及。

而系統底層取自Linux內核部分,Linux作為最著名的開源軟體使用GPLv2許可證,安卓內核因此繼承了GPLv2的發布規則。

這是谷歌所不能改變的地方,也是安卓系統碎片化加劇的由來。

由此可見,外媒援引知情人士的「中興通訊極有可能失去安卓系統使用權」之說純屬無稽之談,美商務部禁令也不可能對中興通訊關於安卓系統的使用權造成影響。

對安卓系統使用權的限制一說本身與美國版權法相牴觸,倘若有這樣的做法,那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文/水哥 高級工程師,科技專欄作者,中國計算機學會會員。

IT評論、業界分析,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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