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的話語權於未來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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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點

中國是電子產品的生產大國,標準必要專利對中國產品的影響很早就顯現出來。

如何在被現有標準必要專利碾壓的狀況中謀劃向主動權靠近的路徑,作為後來者的中國企業,還有許多實實在在的技術活要干。

2016年11月18日,在美國內華達州里諾剛剛結束的國際移動通信標準化組織3GPP的RAN1(無線物理層)第87次會議上,經過與會公司代表多輪技術討論,3GPP最終確定了5GeMBB(增強移動寬頻)場景的信道編碼技術方案,其中,由華為主導的PolarCode碼作為控制信道的編碼方案,由高通主導的LDPC碼作為數據信道的編碼方案。

這被認為是中國在5G移動通信技術研究和標準化上的重要進展。

標準是資訊時代競爭的關鍵之一

在強調互聯互通的資訊時代,每一項電子產品在進入市場時都要考慮產品關鍵的元件和功能是否與其他品牌產品能互通共用。

為了使得共同的市場最大化,市場內企業都認可有必要制定統一的技術標準以參照遵守。

目前在國際上最常見的方式,是邀請上下游的供應鏈企業共同成立標準制訂組織,成為溝通平台,即國際標準化組織。

標準化組織通常希望在標準中採用當前最先進的科技,否則不利於推廣先進科技成果,而且基於該標準開發的產品也難以與使用先進科技的產品相競爭,從而難以得到廣泛應用。

一般標準化組織都藉由共同討論、提案、表決來共同制訂「工業標準規格」。

未來產品則遵照此規格來製作,以達到通用、統一、擴大市場、利益共享的效果。

當產品未成熟、規格未確定之前,各標準規格的提案人都會想盡辦法使自己公司的規格被大會組織採納,以達到公司利益最大化。

但是,這些私人企業的規格可能受到其專利權所涵蓋,一旦被採納為標準就會導致規格綁架現象。

即,該行業內任何實施標準規格者都必須完成「與相關專利權人的授權協商」,以避免未來侵犯專利權的問題。

簡言之,在行業共同的標準中含有一些企業持有的專利,使得所有使用該標準的其他企業都必須獲得專利持有人的授權許可,這就是「標準必要專利」的來源。

以通信設備市場為例,過去3G、4G時代稱霸一方的都是美國和歐洲的企業,人們耳熟能詳的如高通、諾基亞、愛立信等,這些企業掌握了大量標準必要專利,使得使用這些標準的所有終端設備製造商的每一台手機都必須獲得他們的專利授權。

而關於授權標準和費用等至今沒有一個統一的具體規定,這就可能引起專利的濫用。

事實上,為了壓制新成長起來的製造企業,排除競爭者,濫用和歧視案例層出不窮。

中國企業長期因標準必要專利受到歧視

由於中國是電子產品的生產大國,標準必要專利對中國產品的影響很早就顯現出來。

舉例來說,2001年的時候中國DVD的產量占到世界的逾1/3,但很快其發展勢頭就受到由世界幾大公司組成的專利聯盟6C、3C的壓制,中國出口產品因未繳納標準專利許可費而在多國海關被扣押。

在全面受阻,又不能停止生產標準制式的DVD的情況下,中國企業只好與各專利聯盟開始授權費的談判。

2002年中國電子音響工業協會被

迫接受了6C、3C等專業聯盟的不公平條件。

據媒體稱,中國企業出口一台售價32美元的DVD只能賺取1美元利潤,而交給國外企業的專利費卻高達60%。

同時,6C、3C等專利聯盟在與國內企業簽訂的協議中共有近3000項專利,在普通DVD里有用的不到10%。

6C和3C卻是以這全部的3000項專利為基礎進行計價來徵收費用。

但是在這全部專利中,有相當大一部分專利在我國屬於尚未授權專利、已經過期專利等垃圾專利。

在2011-2014年IDC與華為就3G標準必要專利授權進行濫用專利與反壟斷大戰之前,華為曾就專利授權問題與IDC從2008年11月就開始了多輪談判。

IDC曾於2012年發出最後通牒,要求華為從2009年到2016年依據銷售量支付標準必要專利授權金費率為2%。

但是,當時一般工業產品利潤率僅為3%,倘若華為接受2%費率,代表著IDC僅憑某些個專利即可取走大部分利潤。

而據廣東省高院核實,IDC許可蘋果公司全球範圍使用其專利七年共收取許可使用費5600萬美元,而蘋果公司2007年到2014年的銷售收入,根據相關調查公司的調查和保守估算應為3135億美元,所以核算蘋果公司許可費率為0.0187%,遠低於對華為的要價。

至於高通捆綁專利和強制反向授權的做法,也通行數十年,對中國的企業更是變本加厲。

RaymondJames分析師塔維斯?邁考特指出,中國製造的許多智慧型手機均用於出口,因此中國市場占高通晶片銷售和授權營收的約1/5。

2014-2015年發改委對高通進行了反壟斷調查與處罰,國內一片叫好聲。

究其原因,高通案的關鍵,不是某些國產中低端品牌手機是否還有利潤空間的問題,而是「一人天下」對競爭的壓制,它不利於下游產業的整體創新與提升。

技術反制才能化被動為主動

在信息經濟時代,越來越多的產業依賴於技術創新,主要的價值和利潤來自於發明和創新。

一台智慧型手機可能涉及的需要授權的專利數超出想像。

高通是近二十年在全球營運最成功的美國公司之一,擁有大量的無線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涉及2G、3G、4G等標準。

所有設備商按照標準生產手機等無線通信設備,都無法規避這些專利。

同時藉助在高端基帶晶片上的壟斷地位,高通的專利許可定價方式和比例都具有極大的任意性。

過去,中國在2G、3G以及4G時代一直處於被動地位,因為國內企業的技術沒有被納入到標準核心專利中。

國內企業曾在幀格式和多址上取得了一些成績,例如,3G時代的TDS-CDMA和4G時代的TD-LTE,但歐美地區都沒有使用TDS-CDMA和TD-LTE,所以這些專利無法在全球推動。

而信道編碼不同,這是全球移動通信產業統一使用的技術,未來只要部署5G網絡,就必須使用PolarCode。

所以,華為這次突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正如業內專家所指出的,華為主導的PolarCode成功拿到5G的船票是國內移動通信行業整體技術實力提升的體現,不過,目前該方案只是被3GPP認可,最終的標準需要國際電聯ITU裁定。

此外,5G涵蓋的技術太多太多,例如多址方式和幀結構仍不明確。

因此,要在這一代移動通信上獲取絕對的優勢,國內企業依然任重道遠。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高通的LDPC仍然是數據信道的長碼編碼方案,它在近年來的舉措也反映出強勢爭奪5G時代話語權的態度,大額跨國併購和研發投入動作頻頻。

即使經歷過包括中國在內的重額罰金,高通的打包和反向強制授權的商業模式都沒有實質性的改變,它的壓迫性的優勢沒有被根本撼動。

如何在被現有標準必要專利碾壓的狀況中謀劃向主動權靠近的路徑,作為後來者的中國企業,還有許多實實在在的技術活要干。

文/王中美 (作者為上海社科院世界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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