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
po文清單文章推薦指數: 80 %
關於「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標籤,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
延伸文章資訊
- 1審計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翔實報告,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其報告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13 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 ...
- 2附錄十五、財務責任相關規定
三、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7條:. 各機關之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應.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 ...
- 3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 - Lisolanche
審計法施行細則EN. 法規類別:. 監察> 審計部> 審計目. 第41 條. 本法第五十八所稱其他資產,係指政府或各機關所有之債權及其他財產上. 之權利。. 各機關遇有本法第 ...
- 4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監察院院臺綜字第1041130936號令修正發布第25 條;刪除第27條至第3...
- 5審計法
﹝1﹞ 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並適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回索引〉〉 ... ﹝1﹞ 本法施行細則,由審計部擬訂,呈請監察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