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說:谷歌,請簽收50.4億美金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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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2018年7月18日就歐盟反托拉斯案中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一項判決達成了協議,提出三項谷歌罪狀:

第一、谷歌通過促使手機製造商在設備上預裝谷歌應用程式和服務。

說白了就是在安卓系統上捆綁推廣谷歌自家瀏覽器,

第二、限制了手機製造商使用作業系統的某些條件(限制手機廠商基於開源的安卓開發自己版本的安卓系統)。

最後一項、付費給製造商和移動運營商,讓設備只能綁定谷歌應用程式。

此次罰單數額之大前所未有,超過了之前的記錄——27 億美元。

不過這並不影響中國,因為國內安卓機沒有使用谷歌服務框架。

歐盟委員會官方新聞稿原文,親愛的數據進行了保留原味的翻譯:

原標題:反托拉斯:歐盟委員會罰谷歌43.4億歐元(約50.4億美金),因安卓移動設備使用非法行為加強谷歌搜尋引擎的霸主地位

布魯塞爾,2018年7月18日

歐盟委員會因谷歌違反歐盟反壟斷規定而罰款43.4億歐元。

自2011年以來,谷歌已對安卓設備製造商和行動網路運營商實施非法的限制,目標是鞏固谷歌在網際網路搜索領域的主導地位。

谷歌現在必須在90天內有效地實施該行為,否則將面臨高達全球平均每日營業額5%的罰款,該營業額以谷歌的母公司Alphabet為準。

歐盟委員會負責競爭政策的專員瑪格麗特·維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說,今天,移動網際網路占全球網際網路流量的一半以上。

已經改變了數百萬歐洲人的生活。

此案關於谷歌強加的三種限制,包括:安卓設備製造商和網絡運營商確保安卓設備上的流量引入谷歌搜尋引擎。

通過這種方式,谷歌已經使用安卓作為鞏固其搜尋引擎領導地位的工具。

這些做法使競爭對手無法進行創新。

谷歌否認了在在重要移動領域充分有效競爭的情況下,歐洲消費者所能獲得的益處。

根據歐盟反壟斷規則,這是非法的。

關於違法的重點行為包括:

1. 已要求製造商事先安裝谷歌搜索應用和瀏覽器應用,作為許可使用谷歌應用商店的條件;

2. 向某些大型製造商和行動網路運營商付款,條件是專門在其設備上預裝谷歌搜索應用;

3. 阻止了那些希望預裝谷歌應用程式的製造商。

關於谷歌的戰略和委員會的調查範圍

谷歌通過其旗艦產品谷歌搜尋引擎獲得了絕大部分收入,谷歌很早就了解到,從台式計算機到移動網際網路的轉變始於21世紀中期,這將是一個根本性變化。

因此,谷歌制定了一項策略來預測這種轉變所產生的影響,並確保用戶繼續在其移動設備上使用谷歌搜索。

2005年,谷歌收購了安卓手機作業系統的原始開發者,此後一直在開發該系統。

如今,歐洲和全球約80%的智能移動設備都在安卓系統上運行。

當谷歌開發新版安卓時,它會在線發布原始碼。

這原則上允許第三方下載和修改此代碼以創建基於安卓二次開發的系統。

可公開訪問的安卓原始碼涵蓋智能移動作業系統的基本功能,但不包括谷歌專有的安卓應用和服務。

希望獲得谷歌專有安卓應用和服務的設備製造商需要與谷歌簽訂合同,其中谷歌施加了一些限制。

合同還包括限制某些大型行動網路運營商(mobile network operators),谷歌還可以控制在銷售給最終用戶的設備上安裝了哪些應用和服務。

委員會的決定涉及谷歌對設備製造商、行動網路運營商所施加的三種特定類型的合同限制。

這些使谷歌能夠利用安卓作為鞏固其搜尋引擎主導地位的工具。

換句話說,委員會的決定並不質疑開源模型或安卓作業系統本身。

關於谷歌的統治地位

委員會的決定所得出的結論認為,谷歌在一般網際網路搜索服務,可通過授權智能移動作業系統和安卓移動作業系統的應用商店占據主導地位。

關於一般搜索服務

谷歌在整個歐洲經濟區(EEA),包括所有31個歐洲經濟區成員國的全球網際網路搜索市場占據主導地位。

谷歌在大多數歐洲經濟區成員國擁有超90%的股份。

他人如若進入該市場將會存在顯而易見的難度和障礙。

這已經在2017年6月另一項罰款案(谷歌濫用其作為搜尋引擎的市場主導地位,為比較購物服務提供非法優勢,罰款24.2億歐元)中得出結論。

關於智能移動作業系統可用於許可

安卓是一種可授權的智慧型手機作業系統。

這意味著智能移動設備的第三方製造商可以在其設備上許可和運行安卓。

通過對安卓的控制,谷歌在可授權智能移動作業系統的全球市場(不包括中國)中占據主導地位,市場份額超過95%。

基於網際網路效應的原理(Network Effects),作業系統市場進入的門檻很高:用戶使用智能移動作業系統的次數越多,開發人員將該作業系統打磨的越精良,這反過來會吸引更多用戶。

此外,移動作業系統的開發工作,需要大量資源來進行。

作為可授權的作業系統,安卓與其他垂直集成開發人員專用的作業系統不同(如蘋果蘋果 iOS或黑莓Blackberry)。

這些不屬於同一市場,因為第三方設備製造商無法獲得授權許可。

然而,委員會調查了最終(下游)用戶,特別是蘋果和安卓設備之間的競爭在多大程度上可能間接地限制了谷歌向設備製造商(上游)許可安卓的市場力量。

委員會發現,由於多種原因,本次競爭並未充分限制谷歌上游,包括:

最終用戶購買決策受到各種因素(如硬體功能或設備品牌)的影響,這些因素獨立於移動作業系統;

蘋果設備的價格通常高於安卓設備,因此可能無法訪問安卓設備用戶群的大部分內容。

切換到蘋果設備時,安卓設備用戶面臨轉換成本,例如丟失應用,數據和聯繫人,以及必須學習如何使用新作業系統; 即使最終用戶從安卓切換到蘋果設備,這對谷歌的核心業務影響也會有限。

這是因為谷歌搜索被設置為蘋果設備上的默認搜尋引擎,因此蘋果用戶可能會繼續使用谷歌搜索進行查詢。

谷歌在安卓移動作業系統的應用程式商店的全球市場(不包括中國)占據主導地位。

谷歌的應用程式商店Play商店占安卓設備上下載的應用程式的90%以上。

這個市場的特點還在於進入門檻高。

出於與上面列出的類似的原因,谷歌的應用程式商店主導地位不受蘋果蘋果商店的限制,蘋果商店只能在其自己的iOS系統設備上使用。

關於違反歐盟反壟斷規則

因此,根據歐盟反壟斷規則,雖然占據市場支配地位並非違法,然而,占主導地位的公司有責任不通過限制競爭來濫用其強大的市場地位。

谷歌已經採用了三種不同類型的做法,這些做法都旨在鞏固谷歌在一般網際網路搜索領域的霸主地位。

1)非法綁定谷歌的搜索和瀏覽器應用程式

谷歌將其移動應用和服務作為捆綁包提供給設備製造商,其中包括谷歌商店,谷歌搜索應用和谷歌瀏覽器。

谷歌的許可條件使製造商無法預先安裝某些應用程式,也不能預先安裝其他應用程式。

作為委員會調查的一部分,設備製造商確認谷歌商店是「必備的」應用程式,因為用戶希望在其設備上預先安裝它。

委員會的決定得出結論,谷歌已經發生了兩起非法強行捆綁事件:

第一,強行綁定谷歌搜索應用程式。

因此,谷歌確保其谷歌搜索應用程式預先安裝在EEA中銷售的幾乎所有安卓設備上。

搜索應用程式是移動設備上搜索查詢的重要切入點。

自2011年以來,該委員會發現這種搭售行為是非法的,這是谷歌在安卓移動作業系統應用商店市場占據主導地位的日子。

第二,搭建谷歌瀏覽器。

因此,谷歌確保其移動瀏覽器預先安裝在歐洲經濟區(EEA)中銷售的幾乎所有安卓設備上。

瀏覽器也是移動設備上搜索查詢的重要切入點,谷歌搜索是默認搜尋引擎。

截至2012年,委員會認為這種搭售行為是非法的,就在這一年是,谷歌將其瀏覽器納入其應用程式包。

事先安裝可以擁有「維持現狀(status quo bias)」的優勢(既用戶用慣了就不願意換新的一種心理現象),在設備上預先安裝搜索和瀏覽器應用的用戶可能會習慣使用這些應用。

例如,委員會已經發現有證據表明谷歌搜索應用程式在預先安裝的安卓設備上的使用率要高於用戶必須下載的微軟移動視窗系統(Windows Mobile)設備。

這也表明用戶不會下載可以抵消通過預安裝獲得的重大商業優勢的競爭應用程式。

例如,在2016年:

在安卓設備上(預先安裝了谷歌搜索和谷歌瀏覽器),超過95%的搜索查詢是通過谷歌搜索進行的; 和

在微軟移動系統設備上(谷歌搜索和谷歌瀏覽器未預先安裝),所有搜索查詢中只有不到25%來自谷歌搜索。

超過75%的搜索查詢發生在微軟的Bing搜尋引擎上,該搜尋引擎預先安裝在微軟移動系統設備上。

因此,谷歌的做法降低了製造商預先安裝競爭搜索和瀏覽器應用的動力,以及用戶下載此類應用的動機。

這降低了競爭對手與谷歌有效競爭的能力。

委員會還詳細評估了谷歌的論點——谷歌搜索應用程式和谷歌的搭售是必要的,結論認為這些論點並不完善。

谷歌僅通過谷歌商店就實現了數十億美元的年收入,從安卓設備中收集了大量對谷歌搜索和廣告業務有價值的數據,並且仍然可以從搜索廣告的收入中受益。

2)非法付款的條件是獨家預安裝谷歌搜索

谷歌為一些最大的設備製造商以及行動網路運營商提供了重要的財務激勵措施,條件是他們在整個安卓設備組合中專門預裝谷歌搜索。

這大大降低了他們預先安裝競爭搜索應用的動力,從而損害了競爭。

委員會的調查顯示,競爭對手的搜尋引擎無法賠償設備製造商或行動網路運營商因谷歌收入損失而仍然盈利。

這是因為,即使競爭對手的搜尋引擎僅預裝在某些設備上,他們也必須向設備製造商或行動網路運營商賠償所有設備上谷歌的收益分成。

根據最近歐盟法院對英特爾的裁決,委員會除其他因素外,還考慮了授予激勵措施的條件、金額,這些協議所涵蓋的市場份額及其持續時間。

在此基礎上,委員會認為谷歌的行為在2011年至2014年期間是非法的。

2013年(在委員會開始調查此問題之後),谷歌開始逐步解除這一要求。

截至2014年,非法行為有效停止。

委員會還詳細評估了谷歌的論點,即必須在整個安卓設備組合中為獨家預安裝谷歌搜索提供財務獎勵。

在這方面,委員會駁回了谷歌的說法——基於排他性的付款,對於說服設備製造商和行動網路運營商為安卓生態系統生產設備是必要的。

3)非法阻礙競爭安卓作業系統的開發和分發

谷歌已阻止設備製造商使用未經谷歌批准的任何安卓替代版本。

為了能夠在設備上預先安裝谷歌的專有應用程式,製造商不得不承諾不開發或銷售基於安卓系統再次開發的系統的設備。

委員會發現,截至2011年,谷歌在安卓移動作業系統的應用程式商店市場占據主導地位,這種行為是濫用行為。

這種做法減少了在基於安卓系統再次開發的系統上運行的設備的機會,開發和銷售的機會。

例如,委員會已經發現證據表明谷歌的行為阻止了許多大型製造商開發和銷售基於亞馬遜版安卓機。

通過這樣做,谷歌還關閉了競爭對手引入應用和服務的重要渠道,特別是一般搜索服務,可以預先安裝在基於安卓二次開發的系統上。

因此,谷歌的行為對用戶產生了直接影響,使用戶無法獲得基於安卓作業系統替代版本的進一步創新和智能移動設備。

換句話說,由於這種做法,谷歌 控制了哪些作業系統可以繁榮,而不是用戶,應用程式開發人員和市場來參與決定。

委員會還詳細評估了谷歌的論點,即這些限制對於防止安卓生態系統的「碎片化」是必要的,並得出結論認為這些限制並不完善。

首先,谷歌可以確保使用谷歌專有應用和服務的安卓設備符合谷歌的技術要求,而不會阻止基於安卓系統再次開發的系統的出現。

其次,谷歌沒有提供任何可信的證據證明再次開發的系統會受到技術故障的影響或無法支持應用程式。

關於谷歌非法行為的影響

委員會的決定得出的結論是,在移動網際網路的重要性日益增長的時候,這三種類型的濫用構成了谷歌整體戰略的一部分,目標是鞏固其在網際網路搜索中的主導地位。

首先,谷歌的做法已經剝奪了競爭對手展開競爭的可能性。

捆綁的做法確保了幾乎所有谷歌安卓設備上的谷歌搜尋引擎和瀏覽器的事先安裝。

谷歌也阻礙了基於安卓系統再次開發的系統發展,這可能為競爭對手的搜尋引擎提供了一個獲取流量的平台。

谷歌的策略還阻止了競爭對手的搜尋引擎從智能移動設備收集更多數據,包括搜索和移動位置數據,這有助於谷歌鞏固其作為搜尋引擎的主導地位。

此外,谷歌的做法也損害了更廣泛的移動領域的競爭和進一步創新,而不僅僅是網際網路搜索。

這是因為他們阻止其他移動瀏覽器與預裝的谷歌瀏覽器有效競爭。

最後,谷歌阻礙了基於安卓系統再次開發的系統,這可能為其他應用程式開發者提供了一個發展的平台。

關於罰金

考慮到侵權的持續時間和嚴重程度,委員會制定罰款金額為4342865000歐元,罰款的計算依據是谷歌在歐洲經濟區的安卓設備上搜索廣告服務的收入價值。

委員會的決定要求谷歌在做出決定後的90天內以有效的方式終止其非法行為。

至少,谷歌必須停止並且不再重新參與這三種類型。

該決定還要求谷歌避免採取與這些做法具有相同或同等目標、同等效果的任何措施。

該決定並未阻止谷歌建立合理,公平和客觀的系統,以確保使用谷歌專有應用和服務正確運行安卓設備,但不會影響設備製造商生產基於安卓叉的設備的自由。

谷歌必須確保遵守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將密切監控谷歌的合規性,並且谷歌有義務隨時向委員會通報其如何履行其義務。

如果谷歌未能確保遵守委員會的決定,那麼它將承擔高達全球平均每日營業額5%的違規支付責任,這是谷歌的母公司。

委員會必須在單獨的決定中確定此類不合規情況,並且任何付款都會在不合規開始時退回。

最後,對於受其反競爭行為影響的任何個人或企業可能會向成員國法院提起的損害,谷歌也有可能面臨民事訴訟。

新的歐盟反壟斷賠償指令使反競爭行為的受害者更容易獲得賠償。

背景

今天的決定是針對谷歌 LLC(以前的谷歌 Inc.)和谷歌的母公司Alphabet Inc.。

該委員會於2015年4月就谷歌針對安卓作業系統和應用程式的行為提起訴訟,並於2016年4月向谷歌發送了反對聲明。

「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FEU)第102條和「歐洲經濟區協定」 第54條禁止濫用支配地位。

有關此調查的更多信息,請參見委員會競爭網站,案例編號為40099的公共案例登記冊。

親愛的數據

出品:譚婧

美編:陳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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